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申请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7日,自公告公开之日算起。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3589595、2111814(开发区行政审批中心)邮编:121007
通讯地址:锦州滨海新区(开发区)管委会后(四)楼或锦州滨海新区(开发区)行政审批中心(二楼环保局窗口)
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发文时间 |
1 | 关于东方国际集装箱(锦州)有限公司集装箱制造扩能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 锦开环审书[2019]4号 | 2019-07-10 |
锦州滨海新区(开发区)环保局
2019年7月12日